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政府采购代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从业人员执行审计、审阅、其他鉴定业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及其他专业服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并公正处事、实事求是。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恰当的专业服务。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本公司要求采取下列方式强化所有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1、在公司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把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2、本公司应引导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查询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途径和方法,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3、本公司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合理保证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在从业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从业人员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后,很可能推定本公司或项目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第十二条 本公司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应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

  1、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公司领导)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本公司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本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本公司采取适当行动;

  3、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4、本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5、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注意到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

  6、本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有关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本公司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7、项目负责人、本公司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8、本公司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9、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考虑对保持独立性的影响:

  (1)从业人员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2)从业人员向鉴证客户同时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

  10、本公司不得为客户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和鉴证服务。

  11、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12、本公司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13、本公司为防范同一项目负责人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对长期执行某一客户鉴证业务的签字人实施轮换制度。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对业务轮换制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对客户的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在从业过程中获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从业过程中获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五条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的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七条 保密控制措施

  1、本公司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2、本公司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非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3、本公司从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客户机密。

  4、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客户机密。

  5、严格遵守档案(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登记和保管制度。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不准携带业务档案到与无关的场所。

  6、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需调阅业务档案,须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印时,应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7、从业人员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业务档案及电子文档按规定办理移交。

  8、对计算机(包括涉密计算机、移硬盘、光盘和U盘)的管理。

  (1)计算机资源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账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统一保管。

  (2)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3)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从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从业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公司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3、从业人员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4、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5、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6、在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收费

 

  第十九条 在确定收费时,本公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或其他公司的相应报价的,本公司应当确保:

  1、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从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2、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二十二条 除法规允许外,本公司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1、本公司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行业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2、本公司和从业人员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3、本公司和从业人员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其他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5)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4、本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2)当本公司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和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3)当从业人员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所在机构;

  (4)当本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5、本公司可以将印刷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6、从业人员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本公司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八章 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二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二十九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三十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一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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