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豫直房资〔201209

 

关于核定2012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541元,缴存单位2011年度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达到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28433元)以上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8886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132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08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08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1.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核定为职工基本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具体计算公式是:

行政单位月缴存基数=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补+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月工资)/12

全供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岗位)津贴+适当补贴+能源补贴+保留物价福补+预增发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月工资)/12

2.省属企业、中央驻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年度核定时办理。

五、缴存基数核定的相关要求见《201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传达本通知精神。


附件:201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2012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使缴存单位和广大缴存职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时间安排

已完成2012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核定。此项工作在20126 78三个月内集中进行,8月底完成。

二、所需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本)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一式一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一式二联加单位财务印章;

4.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填写一致的电子数据盘;

5.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核定时应携带2011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册、第十三个月工资发放表、2011年津补贴补发工资清册原件和复印件;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携带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表原件和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须为A4纸张,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三、注意事项

1.因系统升级,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发生变化,请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接到通知后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携带U盘拷贝缴存职工新个人账号。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核定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已上传至中心网站,请登录www.hnszgjj.com下载。

3.为保证单位缴存职工信息的完整性,请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职工未在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登记个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人员,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完善职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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